日前,《长春市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经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经全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公布施行。
长春市邮政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市邮政业发展实际,积极协调地方人大和司法行政部门,推动《条例》修改纳入地方立法计划,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法律环境。
修改后的《条例》共三十九条,较原《条例》增加二款,修改一款。一是第十七条增加了邮政、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以及应当依法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出标识等有关规定。二是明确了邮政、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法律责任以及市邮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权限。
新修改的《条例》从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的客观需要出发,将安全监管“三项制度”写入地方性法规,对收寄验视制度、实名收寄制度和收寄物品过机安检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强化了寄递安全监管法律依据,对推动市邮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